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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祥:深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上)
来源:光明日报作者:赵家祥发布日期:2020-12-30 23:02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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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党要深刻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在各项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必须“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其中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正确认识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只有掌握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才能更好地认识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

一、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就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

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界的发展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自然界事物的变化是无意识的,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就通过这些无意识的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表现出来并得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发展则不同,人类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正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创造了人类社会的历史。人类通过实践活动创造了自己的历史,同时也就形成了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也是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在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实践活动之外和之先,没有社会历史的创造主,也没有社会发展规律的创造主。这就是说,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不是既成的、先定的,它就形成和存在于人类创造历史的实践活动之中。就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言,正是人类从事的物质生产活动,创造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并使这个规律在社会发展中现实地起作用;正是人类从事的经济活动和政治思想活动以及这两种活动的相互作用,形成了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规律,并使这个规律在社会发展中现实地起作用;正是广大人民群众从事的改造自然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改造社会关系的社会实践活动和科学实验的实践活动等,形成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规律。就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而言,例如,在阶级社会,正是先进阶级反对落后阶级、被剥削阶级反对剥削阶级的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或社会改革,推动社会形态的更替和历史的进步,形成了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的规律。就社会发展的个别规律而言,例如,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规律,既是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也与无产阶级对自己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使命的自我意识和觉悟、对改变自己处境和获得解放的迫切要求、对实现每个人都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美好理想的热情向往,以及在此推动下积极从事的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息息相关。人类创造了某个社会形态,也就同时形成了这个社会形态所固有的规律;人类消灭了这个社会形态,这个社会形态所固有的规律也就随之消失,而代之以新建立起来的社会形态所具有的规律。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就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

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客观性

既然人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而且正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创造了自己的历史,形成了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作为历史主体的人能使历史客体按照自己的目的发生改变,那么,为什么又说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呢?这是需要认真回答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首先,由于参加创造历史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各个个人,在历史活动中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甚至互相干扰、互相妨碍、互相抵消,致使历史活动的最终结果与每个从事历史活动的个人的预期目的都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而是出现了一个任何人都事先没有预料到的结果。这个结果是所有参加历史活动的人的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合力”造成的。如果各个人的意志、目的、力量比较一致,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相得益彰,他们的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就较大;反之,如果各个人的意志、目的、力量互相排斥、互相抵消、互相妨碍,他们的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就较小,甚至完全不能实现。我们在设定自己活动的目的时,要考虑到各种意志、目的、力量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考虑到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考虑到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的发展变化,不能既不考虑社会环境,也不考虑与他人的关系,一厢情愿地设定自己的目的。

其次,由于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受客观条件制约的,如果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违背了客观条件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其活动的结果就不能达到预想的目的,甚至可能出现与预想的目的完全相反的结果。这种情况在人类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中是经常出现的。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讲到,人类利用、改造自然,应该遵循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如果单凭自己的需要,无休止地向大自然索取资源,肆无忌惮地向自然界抛洒废料,违背自然界的发展规律,不仅达不到预想的目的,而且还必定会遭到自然界的惩罚。他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想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这就是说,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往往是正效应在前,负效应在后。对社会的改造往往也是这样。所以我们在设定自己活动的目的时,要充分了解客观条件的情况,尽最大的努力使自己设定的目的符合客观条件,并且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目的。

再次,由于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不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且受主观条件的制约,即受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制约。这些主观条件包括家庭状况、智商的高低、体质的强弱、受教育的程度、掌握知识的多少、实践能力的优劣、性格的好坏、意志是否坚强、为人处世是否得当等等。每个人的主观条件,都既有长处又有短处,十全十美的全能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由于上述这些主观条件的制约,使得个人确定的预期目的不可能完全正确,更不可能完全达到。所以我们在设定自己活动的目的时,要对自己的主观条件有清醒的认识,要尽最大的努力使设定的目的符合自己的主观条件,一旦发现设定的目的有不符合自己的主观条件的地方,要及时调整自己的目的,甚至改变自己的目的,决不能好高骛远,设定自己的主观条件根本无力达到的目的。在这方面我们过去是有沉痛教训的。

最后,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延长或缩短历史发展的进程,增加或减轻历史给人类带来的苦难,但不能使历史“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虽然有的国家和民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可能超越某个社会发展阶段或某一社会形态,但这是以其他民族和国家经历了这个社会形态为前提的。就全世界范围的整个人类历史来说,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或任何一个形态都是不能超越的。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一版序言中说:“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

三、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历史性

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同社会形态或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社会发展规律,没有一经形成就永远存在、永恒不变的社会发展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二版跋中,引用了俄国经济学家考夫曼写的《卡尔·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观点》一文中关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性质的一些论述。考夫曼说:“有人会说,经济生活的一般规律,不管是应用于现在或过去,都是一样的。马克思否认的正是这一点。在他看来,这样的抽象规律是不存在的……根据他的意见,恰恰相反,每个历史时期都有它自己的规律。一旦生活经过了一定的发展时期,由一定阶段进入另一阶段时,它就开始受另外的规律支配。”例如,“马克思否认人口规律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相反地,他断言每个发展阶段有它自己的人口规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生产关系和支配生产关系的规律也就不同。”马克思充分肯定、高度赞扬了考夫曼的这种观点。按照马克思和考夫曼对社会历史规律的理解,一种社会形态存在着,这个社会形态的规律就存在着并发挥作用;一种旧的社会形态被新的社会形态代替了,旧的社会形态的规律就退出了历史舞台,不再存在和发生作用,而被新的社会形态的规律所取代。如果说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社会形态更替的历史,那么,人类社会的历史也就是社会形态发展规律更替的历史,即新的社会形态的发展规律代替旧的社会形态的发展规律的历史。

恩格斯持有与马克思相同的观点。他在1865年3月29日致弗里德里希·阿尔伯特·朗格的信中,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资本主义经济规律永恒化的观点。他说:“在我们看来,所谓‘经济规律’并不是永恒的自然规律,而是既会产生又会消失的历史性的规律,而现代政治经济学大全,只要是由经济学家正确地客观地编纂出来的,对我们来说不过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所赖以存在的规律和条件的总汇,一句话,是这个社会的生产条件和交换条件的抽象的描述和概括。因此,在我们看来,任何一个只要是表现纯粹资产阶级关系的规律都不是先于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而存在的;那些或多或少地对过去的全部历史起过作用的规律则仅仅表现了以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为基础的一切社会状态所共有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历史性,都反对把一切社会形态的发展规律,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发展规律永恒化的观点。由此不难看出,那种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十全十美的社会,它将永世长存,人类社会历史到资本主义社会就终结了的“历史终结论”,是早已被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过的完全错误的理论。

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目的,就是阐明资本主义的经济运动规律。贯穿《资本论》全书的基本思想,就是反对把经济规律看作永恒的规律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陈腐观念。恩格斯在为《资本论》第1卷写的第一篇书评中,极其精辟地论述了这种观点。他指出:“贯串于全书的历史的见解,使作者不把经济规律看作永恒的真理,而仅仅看作某种暂时的社会状态的存在条件的表述,我们应该承认,这种历史的见解我们是很满意的。而遗憾的是:在我们御用经济学家那里,我们要找寻这本书里用来描写社会不同的历史状态及其存在条件的那种渊博和精细的理解力,是徒劳无益的。像关于奴隶制的经济条件和规律,农奴制和人身依附的各种不同形态,自由工人的起源等这样的研究,对于我们那些专门经济学家,到现在为止还是完全陌生的。”

其次,不仅不同的社会形态具有不同的发展规律,就是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其发展规律也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相比较,资本主义的发展规律发生了很大变化。列宁在1916年写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深刻地论述了资本主义发展规律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表现形式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表现形式的特点。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规律,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世时相比较,其表现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要认真研究这些重大变化,才能更加深入地掌握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再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都具有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发展规律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我们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表现形式的新特点,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沿着正确的轨道不断向前发展。

最后,上面说的不同的社会形态具有不同的发展规律,是就一个社会形态所具有的个别规律而言的。我们并不因此而否认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一般规律,如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规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和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规律,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创造者的规律等;我们也并不因此而否认几个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特殊规律,如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推动社会发展的规律。但是,这些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其性质和表现形式是各不相同的。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曾经讲过:“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不过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矛盾,同旧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罢了。”

四、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具有长期性和周期性

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长期性,指的是一个社会形态的发展规律或一个社会形态代替另一个社会形态的发展规律的孕育、形成、存在和最终实现,是一个长期的、统一的、完整的过程。不能把这种发展规律的孕育、形成、存在和最终实现这个长期的、完整的过程割裂开来。这就是说,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只要它还存在,还没有被新的社会形态所代替,就不能说这个社会形态的发展规律已经最终形成了。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规律也是如此。只要资本主义社会还没有在全世界灭亡、社会主义社会还没有在全世界取得最终胜利,就不能说这个规律已经最终形成了。从目前世界范围来看,资本主义社会还要存在一段时间,它将在什么时候被社会主义社会所代替,准确预见还有一定难度;它今后将如何具体地发展,它还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具体说清楚也还有一定难度;社会主义社会将以什么样的具体形式代替资本主义社会,也要根据将来的具体情况才能具体确定。这些情况都说明,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规律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处于形成的过程之中,不能说它已经最终形成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规律一旦最终形成了,也就是这个规律最终实现了。一旦这个规律最终实现了,即在全世界的范围内,社会主义社会代替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规律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而让位于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我们知道,原始社会是极其漫长的。奴隶社会在西欧存在了1000年左右才被封建社会所代替。封建社会在欧洲存在了1200多年才被资本主义社会所代替。封建社会在中国存在了2000多年,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了长期的浴血奋战,才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中国。

一个社会形态代替另一个社会形态的规律的孕育、形成、存在和最终实现是一个长期的、统一的、完整的过程。那么存在于某一社会形态中的许多具体规律是否也是如此呢?我们就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具体规律加以说明。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具体规律主要有货币流通规律、价值规律、剩余价值规律、平均利润率规律、利润率趋向下降的规律、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规律、资本主义国家间经济状况发展不平衡规律、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规律等等。这类规律与一个社会形态代替另一个社会形态的规律不同,它不需要通过一个社会形态代替另一个社会形态的整个过程才能表现出来,而是在其存在的社会形态中,通过不断波动周期性地表现出来,每一个波动的周期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这类规律仍然具有长期性。只要这类规律存在的社会形态没有灭亡,这个不断波动的周期就会周而复始地进行,而每一个周期又具有不同的特点。这从价值规律和平均利润率规律波动的周期,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经过危机、萧条、复苏、高涨四个阶段形成一个周期,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来。具体说明这类规律波动的周期,需要涉及很多具体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因篇幅所限这里不做具体论述。

(作者: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赵家祥)

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ex.cssn.cn/zx/201806/t20180604_43336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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